金融界音讯,近来,福安市昌隆电机有限公司因出产不符合国家规范工业产品,被福安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处分决议。
据公告内容,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“制止出产、出售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、产业安全的规范和要求的工业产品。详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则。”
福安市昌隆电机有限公司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条的规则,构成出产不符合国家规范工业产品的行为。处分内容为:1、责令中止出产、出售不合格产品;2、没收涉案三相沟通同步发电机(规格型号 5kWSTC-5)3 台(其间 1 台封样机);3、罚款人民币 5100 元。